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制度保障

时间:2021-11-22 17:10:44  来源: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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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制度保障

第四,《规定》第六章关于信用修复制度的规定,还从另一个方面,即引导文化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行为的方面,对违法败德的失信主体向守法诚信的守信主体转变给予激励。


信用是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简称《规定》),为文化市场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这样一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制度安排,是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信用制度保障。

确保合法经营

合法经营,是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文化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规定》主要从违法行为入手,在原有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建立并完善了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

《规定》第十二条关于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的五条标准中,除了兜底条款,其余均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确定,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者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的内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特别是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内容。

为了依法保障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四条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

根据过惩相当的原则,《规定》第十八条从加强监管、信息公开、行业禁入等方面明确规定了针对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10项管理措施。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不仅要受到重点监管,失信信息向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公开,而且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5种情形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其投资人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将受到终身或5年内行业禁入的处罚,因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内容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而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不得再次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

抵制败德经营

文化市场与人们的精神世界、社会风尚、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文化的健康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文化市场主体不仅要合法经营,更要肩负起特殊的社会责任,即文化市场主体的文化使命。《规定》依法依规建立了文化市场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和管理制度,明确了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和权利救济。

《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失信主体的六条认定标准中,有四条标准适用于文化市场主体,其中主要适用于文化市场主体的标准有一条,即存在“捂票炒票”、虚假宣传、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余三条标准为文化市场主体和旅游市场主体共同适用。

同样,为了依法保障文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六条也对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程序做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作出决定前的约谈督促环节,并且规定了经约谈督促可以不认定为轻微失信主体的条件。

《规定》第二十条依法依规列出了针对文化市场主体和旅游市场主体共同适用的轻微失信主体的五项管理措施清单,分别是在审查行政许可和资质资格等时作为参考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失信信息公开、在行政奖励和授予称号等方面重点审查、其他管理措施。

激励守信经营

规范性的管理措施,需要激励性的促进措施相配套才能更好地发挥效力。违法失信的惩戒性信用制度,也需要守法诚信的褒奖性信用制度相配合。对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本身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应该是促进守法诚信。《规定》基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文化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立法宗旨,规定了守法经营的激励措施、权利保障,以及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

第一,《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守信经营的三条主要激励措施,分别是加强宣传、公开鼓励、提供便利服务,以引导和激励文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守信经营。

第二,《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关于信用主体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则,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十五条对信用信息的查询与更正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更正程序和时限。

第三,通过信用评价与信用承诺制度的设立,为激励文化市场主体守信经营提供了制度遵循。其中,关于信用评价制度和评价结果应用场景的规定,将为文化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守信经营标准。

第四,《规定》第六章关于信用修复制度的规定,还从另一个方面,即引导文化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行为的方面,对违法败德的失信主体向守法诚信的守信主体转变给予激励。为此,《规定》除了对主动修复的4种情形作出规定外,还明确规定了申请信用修复的情形与程序。当文化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时,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同时,明确、详细地规定了申请信用修复的程序,即申请、受理、核查、决定和修复,并对相关环节的具体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贾旭东)

编辑:胡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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